普通话测试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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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测试评分细则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4个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不含轻声、儿化音节),限时3.5分钟,共10分

该题测查应试人掌握声母、韵母、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

(一)评分

1.语音错误(含漏读),每个音节扣0.1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05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4.每个音节允许应试人改读一次,并以第二次读音作为评分依据,隔音节改读无效。多音字,只需准确读出一个正确的读音,如果有词语语境的要求,必须按要求读出。

(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1.语音错误

将普通话语音系统中的一个音位发为另一个音位就是语音错误。

2.语音缺陷

未将普通话语音系统中的一个音位发为另一个音位,但尚未达到标准音位就是语音缺陷。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共20分

该题测查应试人掌握声母、韵母、声调和变调、轻声、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

(一)评分

1.语音错误(含漏读),每个音节扣0.2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1分;

3.超时1分钟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4.一个词语允许应试人改读一次,并以第二次读音作为评分依据,隔词语改读无效。

(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1.多音节词语的语音错误

(1)声、韵、调语音错误的确定,参照“读单音节字词”部分;

(2)必读轻声词没有读作轻声,或不该读轻声的读作轻声;

(3)该读儿化而没有读作儿化,或把儿化韵母读成两个音节;没有儿化的音节,读作儿化,且儿化不合适;

(4)“一,不”,或该读变调的上声字没有变调,或变调错误。

2.多音节词语的语音缺陷

(1)声、韵、调语音缺陷的确定,参照“读单音节字词” 部分;

(2)该读轻声的字,轻度不够,不该读轻声字的有轻化倾向;

(3)儿化韵母发音不够准确自然;

(4)“一”、“不”及“上声”变调不完全到位或不够自然。

(5)多音节词语连读时发音不完全到位或发音不自然等。

三、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共30分

该题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在测查声母、韵母、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重点测查连读音变、停连、语调以及流畅程度。

(一)评分

1.每错读、漏读、增读1个音节,扣0.1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2类)、1分(3类以上);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1.5分、2分。主要依据概念解释中对“语调偏误”描述的5类问题判定,出现1类扣0.5分、2-3类扣1分、4类以上视程度扣1.5分或2分;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次)、1分(2-3次)、2分(4次以上);

5.朗读不流畅,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如果只出现回读情况,1句扣0.5分、2-3句扣1分、4句以上扣2分,或3个词语以内扣0.5分、4-6个词语扣1分、7个词语以上扣2分,扣回读分则不扣增读分。朗读中如果还同时出现概念解释中对“朗读不流畅”描述的另两种情况,酌情加重扣分。

6.超时扣1分。

(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1.朗读中的语音错误

(1)应读轻声的单音节助词、语气词等未读轻声;

(2)语气词“啊”未按音变规律读;

(3)叠字形容词中AA式带上“-儿”尾读儿化韵时,第二个音节没有变调的;

(4)除以上情形外,其他语音错误参照“读多音节词语”部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

指朗读过程中,某类声母或韵母至少出现5次以上语音缺陷。

3.语调偏误

(1)语流中声调有系统性缺陷;

(2)语句音高的高低升降曲折等变化失当;

(3)词语的轻重音格式及句重音失当;

(4)语速过快、过慢或忽快忽慢;音长的变化不规范;

(5)语气词带有明显的方言痕迹。

4.停连不当

(1)停顿造成对一个双音节或多音节词语的肢解;

(2)停顿造成对一句话、一段话的误解,形成歧义。

5.朗读不流畅

(1)在语句中出现一字一迸,或一词一迸现象,不连贯;

(2)语速过慢,或较长时间停顿;

(3)朗读中出现回读情况。

四、命题说话,限时3分钟,共40分

该题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

(一)评分

1.语音标准程度,共25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0.5分、1分、1.5分、2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声、韵、调偶有错误但不成系统;语调偏误方面只单纯出现少数轻重音格式把握失当)。扣3分、4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声、韵、调出现1-2类系统性错误;有三类以内系统性缺陷;有语调偏误);或语音错误在10—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5分、6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7分、8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声、韵、调出现3-4类系统性错误;有三类以上系统性缺陷;有明显的语调偏误)。扣9分、10分、11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声、韵、调出现4类以上系统性错误,缺陷多,有浓郁的典型地方特点发音,但尚能听出是普通话)。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10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典型的方言词汇或方言语法)情况。视程度扣1分、2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典型的方言词汇或方言语法)情况。视程度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视程度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长时间停顿或多次重复),语调生硬。视程度扣2分、3分。

4.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

(1)如果应试人说话停滞,经提示仍不能说满3分钟时,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计为0分。

(2)无效话语。累计占时扣分,每10秒加扣0.5分,1分钟加扣3分。有效话语不满30秒,本测试项计0分。

无效话语包括:与测试话题毫不相关的话语,多次简单重复相同的语句,以背诵他人文本代替说话。

(3)离题。说话内容与话题多少有些联系的,一般不扣离题分。离题持续1分钟起扣,加扣2分,以后每30秒加扣1分,全程离题加扣6分。

5.此题由应试人单向说话。如发现应试人有明显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时,主试人应及时提示或引导。

(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1.语音标准

指应试人在说话时,声母、韵母、声调以及轻声、儿化 、“一”、“不”、“啊”和“上声”的变读等符合普通话规范,轻重音格式把握恰当,无方音出现。

2.方音

指应试人在说话时存在方言语音现象。

具体表现为:①语调偏误;②声、韵、调出现系统性错误与缺陷;③语流音变失当;④典型的地方特点的发音。

3.词汇语法规范

指应试人在说话时,遣词造句符合普通话规范;不出现典型方言性质的词汇、语法现象。

4.自然流畅

指应试人在说话时,语言表达符合口语习惯;语速恰当,没有长时间的停顿或多次重复,语调自然。

五、级别与总分比照

1.一级甲等:97以上。

2.一级乙等:92分~96.99分。

3.二级甲等:87分~91.99分。

4.二级乙等:80分~86.99分。

5.三级甲等:70分~79.99分。

6.三级乙等:60分~69.99分。

7.60分以下不入级别

六、注意事项:

前两道大题中,任意一题失分超过10%者,不能进入一级乙等。即第一题失分超过1分,或第二题失分超过2分。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九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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