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心得体会(2)
综合行政执法心得体会篇4
只有秉公执法,才能有效地服务经济发展,有力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才能促进市场“和谐”。
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四个统一”,意味着工商监管市场的责任更加重大,规范与服务两个手段与市场经济贴得更近,为人民(企业)服务的义务也更加繁重。在执法实践中,要把“八荣八耻”荣辱观和“四个统一”的责任感有机结合。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出台30条支持固原经济社会发展措施和工商职能转型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执行政策还是落实工商法规,想问题办事情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标准,把执法纳入服务中,把办案融入和谐中。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违法案件,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才能把复杂的违法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
一、要练就一副发现案件线索的火眼金睛。执法人员要熟悉辖区监管对象,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查找、发现案件线索。要利用好巡查、走访等检查方式,检查中注意在证照、经营商品、经营凭证、当事人言谈举止及经营同行的反应中发现蛛丝马迹,同时要注意在消费纠纷和消费投诉中以小见大。巡查、检查中要做到看似漫不经心,实乃心中有数,要做到多个角度查找疑点,多个方向相互验证,最终形成可靠的案件线索。
二、要善于选择恰当环节和时机对案件实施突破。涉案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总是想方设法进行了隐藏和伪装,许多违法事实隐蔽在合法的表象之下,部分违法环节与合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个别违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故意隐大示小。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选择案件突破口有时要直取要害,有时要迂回调查。选准了案件的突破口,就把握了办案的主动权。
三、要善于运用询问调查的策略和技巧深挖案件真相。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讯问是进行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调查询问前要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询问策略,拟定询问提纲。具体操作中既要宣讲法律,又要宣传政策,既要循循善诱,又要义正言辞,打消讯问对象的顾虑和侥幸心理,依靠法律、智慧和谋略挖出事实真相。
四、注重总结,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丰富办案经验。每办结一个案件,都要及时做好总结,从案件线索的发现到查处经过,从办案策略到办案程序,从案发背景到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措施,都要进行回顾和总结,最终实现既惩治了市场违法行为又减少了案发的目的。
综合行政执法心得体会篇5
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和带兵人,笔者的心得体会是,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注意“三个三”。
一、必须克服“三种观念”
一是必须克服以管理者自居,视群众为单纯的管理对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一些民警始终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是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管理人民的,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所以,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群众颐指气使,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用来摆架子、施威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无形当中把自己摆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人为地拉远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使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受到了冲击和动摇。这样的民警恰恰忘记了自己来自于群众,赖以群众的养育而生存,靠群众的支持而工作,把管理和服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注重管理,向群众施加压力,而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抛在了脑后。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就必须首先摆正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放下高高在上的臭架子,彻底摒弃单纯的管理观念,把服务摆到与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二是必须克服与己无关,视群众的求助为份外负担的错误观念。在农村,应当充分肯定的是,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一遇到为难招窄的事情,求助于法律、求助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增加。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群众不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归哪个部门管,有事总愿意找派出所、找民警予以帮助,这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体现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充分信任。而实际工作中,我们有的基层民警却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事情,群众的求助,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尚能够及时接待、受理和办理,而对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事情,冷冷地一句:“这事儿不归我们管”,便将群众拒之门外,不做耐心细致地解释,不告诉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长此以往,群众对这样的民警也只好敬而远之、疏而远之,公安机关的信誉度无形中打了折扣。其实,老实、淳朴、憨厚的农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你只要和颜悦色地把道理给讲明白,谁也不会故意为难人的。对于属于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应该尽力办、尽快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这是对的、毫无疑问的;对于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必须热情向群众解释清楚,帮助群众联系或者明确告诉去哪个部门办理,群众明白道理后,既可以在事情的办理中少走弯路,也会对我们民警心存感激。
三是必须克服小事一桩,对群众请求我们办理的事情不屑一顾的错误观念。侦破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职责,但就广大的农村来说,群众求助于我们的往往多是一些丢了一只鸡、少了一只狗、毁了一垄苗、断了一棵树的小事,这些事有的根本就不够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治安处罚也于法无据,有的也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但恰恰在我们民警看来是“小事”的事,在群众看来却是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恰恰是由于这些“小事”拖起来得不到解决,使邻里之间、干群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摩擦导致纠纷,纠纷演化成械斗,直至酿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影响了农村的治安稳定。所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应当似警钟时刻回响在我们的耳畔。农村警务室民警要积极参与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下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或村干部把这些“小事”协调好、解决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综合行政执法心得体会相关文章:
★ 法制培训心得体会
★ 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 政府工作心得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