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2)
5月7日,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了《旅游法》学习的宣传动员会,作为一名镜泊湖景区工作人员,在学习了《旅游法》以后,有如下的心得体会:
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供需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调整。虽然涉及到众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项法律要以保护旅游者的相关利益和维护旅游服务提供者,即旅游经营者的利益。这两项应当是制定法律的中心点。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机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强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随身物品的保护,仍有待《旅游法》进一步制定和规范。旅游者固然在旅游市场中占据买方市场的地位,但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免除条件也应该合理地规划,以确保经营者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
《旅游法》不仅仅应当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必要的权益保障,也应当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惩罚。在我们的旅游过程中,相信每个人都会遇到所去的景点奇石、树木、小屋等被人为地涂鸦。从法律上来讲,在景区乱涂乱画是破坏公共环境、城市文明的行为,可由相关单位给予处罚,但景区物业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这种现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劝说、制止,有时乱涂乱刻的市民还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旅游法》应该对这类现象以及相关的破坏景点的现象给予更详细明确的处罚条例,并规定更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了却又无法执行法律条款。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点给予的身心的舒适之外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随着中国更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更有力的规范。
《旅游法》还应当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规范。中国人口众多,旅游的人口也众多,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对景区的规划越发商业化。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我们已经屡见不鲜。西双版纳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纪70年代时还是一座原始森林环绕的小城,而现在,车出景洪,无论往南还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刚放火烧掉,准备种植橡胶的林地。
还有的景区为了经济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馆,扩大旅游区域设计,盲目建造旅游设备。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国,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现代索道,甚至修几条。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国家名胜中心区域的建成,不仅破盛崴自然风景区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这些破坏人文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中国几乎可以说是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打击为了经济利益盲目破坏景区的旅游开发商,保护我们的大自然。
在旅游行业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导游。导游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在中国,很大一部分导游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原因是中级乃至高级并不会对薪酬和福利有太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导游的晋级和我国职称制度已完全脱钩,也就是说,在我国职称制度里面,根本没有导游员这样一个序列。这种脱离极大地影响了导游员的积极性和上进心。从更深的层面上说,这种脱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导游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中高级人员的缺乏意味着我国的导游员质素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层次。这个现象与我国高速发展的旅游业不能形成对应的关系。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在旅游中发挥极大作用的导游员素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发展,才能够符合当今旅游业的人员要求。《旅游法》中应该对导游的职称问题进行一定的规范,使之能与我国的职称制度挂钩,并使得导游员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
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旅游景区开发者和经营者大多数都忽略了一个目前很严重的商标问题,也是景区知识产权的问题。开发者多数关注景区品牌的扩大和提升,却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优先的原则,谁先注册了,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这就对旅游景区的品牌标识制造了困难。明明是该景区的风景名胜,却无法拥有自己的品牌标志,这对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旅游法》应当对这种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气注册旅游景点商标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同时鼓励各个旅游景点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恶意注册,保护自己景区的知识产权。
以上仅是个人对旅游法的一些引发的个人想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旅游法》的实施会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促进发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游者对我国的旅游服务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够使旅游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关系能够维持和谐。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5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5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5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5—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