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频考点总结
一、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的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或复议。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七、级别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后,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八、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