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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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考试项目不同,且评分标准、考试时间均有差异,须根据自身所在区域进行鉴别。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

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第四条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

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

(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

(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

(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

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 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

第十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 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

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

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

(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

(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

第二十条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

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

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

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

(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

(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

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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