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也包括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己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也包括占用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占用耕地,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3类情况包含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内。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原理
耕地占用税指的是占用耕地建房的人或者拿耕地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人,需要向其征收的相关税费。比如举个例子,小周家想在耕地上建房子,这时候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才可以建房的。耕地占用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耕地占用税收取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耕地占用税缴纳人群主要包括以下3类:
1.占用耕地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2.占用耕地的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3.占用耕地的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