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的责任书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花爆竹的责任书,欢迎查阅。
烟花爆竹的责任书篇1
销售烟花爆竹时保证: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保证按规定到鄂尔多斯市土畜产品公司、鄂尔多斯市一众公司、东胜区泰达供销公司、东胜区神童炮厂批发进货,保证不在其他地方进货。
三、对于批发回的烟花爆竹在存放时保证加强安全管理,不发生任何事故。
四、保证做到不在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试放烟花爆竹,同时也不允许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在经营场所吸烟和试放烟花爆竹。
五、保证不销售无市安监局、公安局封签的产品,保证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六、保证在指定地点、摊位销售。
七、如有违反,情愿接受处罚。
八、许可证号:
保证人:
20__年X月__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监局、批发公司、保证人各持一份。
烟花爆竹的责任书篇2
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商品,为确保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零售)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经营(零售)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零售单位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市占到批准书》及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季节性零售业户应当配备两个灭火器和一块苫布。
二、经营(零售)者必须做到:
1、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以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销。
2、未经允许临时性零售单位不得设存储仓库,临时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为25箱,面积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为50箱。
3、严格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无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销售网店以外摆设摊点,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动摊床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5、在出售时必须告知烟花爆竹正确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须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导下燃放。
6、自觉接受乡安监站及安全管理部门的随时检查。
7、按乡安监站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经营(零售)者发现他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检举揭发。
经营(零售)者 __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的责任书篇3
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精神,特签订本责任书。
1、镇政府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镇政府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人、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4、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
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拉炮、砸炮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国家规定标准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格按规定数量存放(不超过40箱),不违法储存。
6、不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和经营场所人货混居; 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煤气灶、煤炉以及大功率电器,电线排列有序,燃线裸露在外的小烟花、鞭炮一定摆放在柜台内展示,不在销售现场试燃、试放。
7、不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从事二级批发,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定镇人民政府(章) 经营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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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责任书篇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
